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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30 信息来源:嘉兴市科技局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文件精神,加快扶持、培育我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组建、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中心宗旨 加快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加快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科技开发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加速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进步,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研发中心主要任务 (一)、加快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加快企业对引进高新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提高企业二次创新能力; (三);加快企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现有工艺技术,提高企业和产品的技术层次,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 (四)、广泛开展技术、管理培训和人才交流与合作,提高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管理能力。 第四条研发中心组建条件 (一)、申请组建研发中心的单位应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二)、企业应拥有省内先进的工艺技术,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和地位; (三)、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源综合优势和一定的研究、开发、创新能力。 (四)、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五)、研发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得。 第五条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一)、研发中心有较好的能适应开展研究开发的办公、实验和试验场地; (二)、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先进的实验基础条件和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有必备的实验、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三)、有一支开拓创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 (四)、研发中心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合理、精干、高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人才、投术创新的激励机制; (五)、研发中心所依托企业的科研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 第六条 申请程序 由企业提出组建或认定研发中心申请。企业原有的技术开发机构符合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末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申请组建,达到条件和要求后再申请验收认定。 (一)、申请组建研发中心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见附表),并提供相关附件。 (二)、申请认定研发中心 组建完成后或企业中已有符合研发中心认定条件的,由企业填写《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表)并提供相关附件。 (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嘉兴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七条批准组建程序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组建研发中心的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和研发中心进行实地现场考察,经综合评选后提出研发中心建设计划,经讨论决定后公布。 第八条验收认定程序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认定研发中心的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企业和研发中心进行实地现场考察或进行必要的论证,经综合评选达到研发中心要求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公布。 第九条研发中心授牌 研发中心经认定公布后由嘉兴市人民政府授予“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牌匾。 第十条扶持措施 (一)、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安排配套经费支持。 (二)、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三)、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四)、对组建和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研发中心管理 研发中心按市场机制组建运作。研发中心应在每年底向市科技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工作总结,市科技行政部门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地对研发中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名不符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